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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92年12月20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核定
民國93年11月28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第三項)
民國99年1月17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98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二十條)
民國100年1月16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99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第十三條)
民國101年1月7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100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
民國102年1月12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101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第八條)
民國103年1月12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102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第一點)
民國104年1月10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103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第三點之2及3、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一點)
民國109年1月04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108年度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十二條)
民國110年1月10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
醫學會第8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七條第三項第二點、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民國111年1月9日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核定(修正第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正式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of Cardiovascular Interventions〈簡稱TSCI〉。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之發展,增進會員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醫療與研究機構之聯繫及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參加國際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三、出版有關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之學術論文雜誌書刊。
四、擬訂有關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之訓練與評估標準。
五、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繼續教育。
六、配合政府或民間政策制度之研擬及審議、推行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相關之業務。
七、研究與發展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相關之科技與材料。 
八、其他有關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發展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名譽會員、準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五種。
一、普通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在國內外醫學院畢業,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中華民國心臟專科醫師證書後(可追溯至通過專科甄試當年七月份起算),並繼續從事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實務工作一年(含)以上,經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得申請入會,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名譽會員:
凡對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準會員:
1.凡贊同本會宗旨,在國內外醫學院畢業,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之醫師,經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得申請入會,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準會員。
2.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或其他相當師級醫事人員證書,
具介入性心臟血管醫護相關經驗或有意從事者,經普通會員一位及醫事準會員一位之推薦,得申請入會,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準會員。
3.醫師準會員在取得中華民國心臟專科醫師證書後,並繼續從事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實務工作年(含)以上,經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得提出申請,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四、榮譽會員:
凡本會會員65歲以上,且為普通會員滿10年(含10年)以上,即成為榮譽會員。可免繳會費、免受專科醫師換證需累積繼續教育積分之限制,但仍可享有所有一切會員之權利。前述普通會員、名譽會員、準會員及榮譽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予贊助之個人或團體,由理事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會員之義務
1.普通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擔任本會所推派之任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2.準會員與贊助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之權利
1.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具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應享之權
利,並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請求在本會會務範圍內可能之協助。
2.名譽會員、準會員與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但享有其他應享之權利並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二條:會員逾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行使投票權時,不得有任何欠費。特別原因,例如:出國,提出申請即可暫時停止繳交會費,其餘皆依章程規定繳交常年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監事得連選連任一次,理事、監事連選連任席次不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同意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具醫師資格之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未具醫師資格之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具醫師資格之會員新台幣壹仟五佰元整,未具醫師資格之會員新台幣五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計劃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月9日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111年3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1000469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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