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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社團法人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民國111年5月18日第9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
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五 條
理事會應於預定開票日45日前審定最新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
30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以適當數量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個別密封後,再另加外套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內套不得簽名、蓋章、捺指模或附任何記號、物件,致顯有暗號或有辨識投票人資訊作用。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
17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5人。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 十 條 
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及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宣布之日起
15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本會於收受異議書後15日內查明,並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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